第89章 孟加拉条约
作者:敖河的钻地龙   穿越清朝当咸丰!最新章节     
    时间来到 1851 年 3 月 20 日,加尔各答战役正在激烈进行中。这场战役由英国陆军中将卡诗德指挥,三万七千名英军和六万印度雇佣兵参与其中,但他们却遭受了沉重打击,伤亡惨重。
    在英国驻印度总督官邸的作战室里,气氛紧张凝重。墙壁上悬挂着一幅陈旧的地图,上面标记着双方军队的部署情况。桌上散落着未完成的战报和凌乱的纸张,显示出战争带来的混乱与压力。
    英国女王维多利亚(victoria)坐在办公桌前,她身穿象征权威的黑色长裙,头上戴着华丽的王冠,眼神坚定而忧虑。她手中紧紧握着一支羽毛笔,似乎正准备签署重要文件。
    她身旁站着英国陆军中将卡诗德(charles george gordon),这位将领刚刚从前线归来,身上还带着战场上的尘土气息。
    他身着整洁的制服,肩上的金色肩章闪耀着光芒,尽管面容显得疲惫不堪,但眼神中透露出一种不屈不挠的决心。
    此时,英国外交大臣(lord palmerston)走了进来,他身穿正式的礼服,手上拿着一封密封的公文。他的表情严肃,似乎有紧急事务要报告给女王。整个房间弥漫着紧张的氛围,每个人都意识到局势的严重性。
    月星作为大清帝国的代表,他的形象展现出一种传统而庄重的气息。他身着孟加拉服饰,华丽而精致的细节体现了他对自身文化的尊重和自豪。
    头上戴着巾帽,增添了一份神秘和威严感。他的面容坚毅,透露出一种不屈不挠的决心和智慧。
    与此同时,维多利亚女王(victoria)的声音中带着一丝颤抖,这显示了她内心的激动和紧张。然而,她的眼神却充满了坚定和决绝,表明她已经做好了面对现实的准备。
    卡诗德将军(charles george gordon)恭敬地点头表示同意,他的声音低沉而有力。他承诺将竭尽全力进行谈判,但同时强调要确保大英帝国的利益不受损害。
    这时,英国外交大臣(lord palmerston)插话进来,他的语气坚定且果断。他强调英国必须确保任何协议都不会削弱其在印度的地位,并要求明确界限以防止大清帝国的进一步扩张。
    大清帝国代表月星冷静地回应:“陛下,我们理解您的顾虑。我们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大英帝国建立友好关系。”
    维多利亚女王(victoria)沉思片刻,然后做出决定:“好吧,我们同意和谈。卡诗德将军,你将代表大英帝国前往谈判桌。记住,我们的目标是保全我们的士兵,并确保大英帝国的长期利益。”
    卡诗德将军(charles george gordon)坚定地回应:“是,陛下。我将尽我所能,确保达成对大英帝国有利的和平协议。”
    随着维多利亚女王的圣旨下达,房间内的气氛变得凝重而庄重。
    最终《孟加拉条约》签订,
    清朝:
    -代表:云南巡抚文武秀
    - 职位:全权大臣
    - 签名\/印章:大清帝国外交章
    乙方(英国):
    - 代表:大英帝国皇家陆军中将卡诗德
    - 职位:全权大使
    - 签名\/印章:大英帝国东印度公司官方印章
    丙方(荷兰共和国):
    - 代表:荷兰共和国东印度总督约翰文克沙
    - 职位:荷兰东印度总督
    - 签名\/印章:荷兰共和国官方印章
    鉴于:
    1. 第一次孟加拉-兰芳战争已导致双方遭受严重损失,且战事持续对地区稳定构成威胁。
    2. 为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和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各方均有意愿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3. 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已下令卡诗德将军与大清帝国进行和谈,并同意在符合大英帝国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和平协议。
    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领土割让
    - 大英帝国同意将原孟加拉总督区,包括加尔各答在内及以西的领土,割让给大清帝国。
    - 大清帝国确认接受上述领土,并承诺在新领土内维护和平与秩序。
    第二条:赔款与经济安排
    - 英国同意向清朝支付550万西班牙银币作为战争赔偿,以补偿清朝在战争中的损失。
    - 双方同意在战后时期开展经济合作,共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第三条:主权承认与政治安排
    - 英国正式承认大清帝国对兰芳共和国及其新获得的领土上拥有完整的主权,并尊重大清帝国的独立与自主。
    - 大清帝国承诺在其领土内尊重人权和法治,并与其他国家建立和平共处的关系。
    -大英帝国同意废止《南京条约》、《虎门条约》等与清朝签订之一切不平等之条款。
    第四条:后续行动与执行机制
    - 各方同意成立联合委员会,监督条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方遵守约定。
    - 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第五条(生效日期与期限)
    - 本条约自签署之日1851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各方可协商续签或另行制定新的协议。
    第六条(其他条款)
    - 本条约未涉及的事项,各方可通过后续谈判另行解决。
    - 本条约一式三份,清朝、英国和荷兰共和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日期: [1851年4月1日、咸丰元年四月一日]
    地点: [孟加拉城总督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