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邪八部众之“阿修罗王”收万劫,本名为“冬月宵”,乃东瀛一酿造清酒之世家,世居冬月藩,因此地涌泉冷冽甘甜,极适合酿酒,以“冬月吟泉”闻名,因冬月宵两位兄长,皆在十三岁时,死于诡异的疾病,其母冬月笙为挽救冬月宵,故与八歧邪神交易,换得冬月宵生机。
而冬月笙则化为“寒蝉之音”,灵魂永世禁锢于风铃之内。策王之后的阿修罗王,仍陪伴亲妹冬月泪香长大,并将泪香嫁与竞邪王·驭能天,而后泪香因病逝世,收万劫亦将泪香之魂,收于寒蝉之音内,而后示流岛大战爆发,收万劫战死,邪魂转生为星宿天之孤儿·星宿一奇而生。
因缘际会之下,道皇圣无殛于星宿天扶养一奇,并收为关门弟子。
但因邪魂觉醒,星宿一奇的心型逐渐转邪。
纵使道皇亦无法完全遏制,最终只得让星宿一奇沉眠于“时穷丹青湖”中。
………………………………………………………………………………………………………
被玉梁皇换做“相国”之人,对神晖主等人说道:“神主,梁皇已率军退至弃神谷外。如此,神晖主总该相信吾皇之诚意了吧。”
比起这些,神晖主更关心此人在御宇皇朝的身份,以及能否真的代表玉梁皇,“方才玉梁皇称阁下为‘相国’。不知阁下是?”
光影表明自身份,“老夫添居御宇皇朝四相之列,齐相·管仲。”
神晖主自是听过御宇皇朝四相的名头。
御宇皇朝内部架构为一皇双王三侯四相五军六门。
六门为皇朝在征战过程中,最出类拔萃的勇将。
五军为皇朝中有能力统帅一军,智勇兼备的将才。
而皇朝四相,则是保证整个御宇皇朝军政系统能顺利运行的中流砥柱。
这四人分工,也是各有侧重。
商相·伊尹,治国有道,纵横捭阖。
周相·姜子牙,术法军阵,奇谋擅断。
蜀相·葛公,为四相中难得的全才,上马治军,下马治民。
而四相中的齐相·管仲,擅于大势,洞察人心,因势利导,无往不利。
既闻齐相之名,神晖主面色一肃,“梁皇委任齐相负责此事,就是不知阁下能否则到何种程度。”
齐相一眼看出神晖主的顾虑,保证道:“梁皇即让我负责此事,便是全然的信任。我与神晖主所谈结果,梁皇也不会否认。“
得到齐相的保证,神晖主当即探问道:“那不知方才梁皇所提条件?”
管仲给出答复,“这些条件,都是梁皇与我深思熟虑后所得出的。”
神晖主冷静道:“齐相难道不知这些条件,是在有意为难精灵吗?”
管仲解释道:“精灵天下此次现世,想要与人族和平公处的愿景固然是好。但,都这一切都太迟了。“
一旁的寄昙说不解地问道:“如何算迟?”
齐相心知要让神晖主等人接受条件,需打破精灵一族的幻想,直言道:“上古精幽之战固然惨烈,因年代太过遥远,人族早已淡忘。然而,狩宇一族在旸神一经现世,便四处启战。先是四处掠夺百姓,以他们魂元蕴养天旸。之后,更开启血闇结界,一副意欲毁灭整个人族的样子。这般极端行径,吾皇朝治下百姓自不必说。就连紫耀天朝等其他境域的人,听闻此事,心有余悸同时,也是愤怒异常。”
对于管仲所言之事,神晖主等人自是了解。
这也是神晖主与圣宇辰经过商议后,决定主动打开精灵天下的原因。
精灵天下外围结界已经破损是其一。
更重要的是,他们明白,如果再不主动与人族交流,化解这段恩怨。精灵天下未来,必会受因果回溯。
明白管仲所言,圣宇辰辩解道:“但旸神已死,御宇皇朝也已经派人将狩宇族地北天七峰岳摧毁,并将原狩宇族民打散入各地。这样难道还不够吗?”
管仲直接回道:“不够,因为精灵天下仍在。世人只看到精灵七脉中,以狩宇为代表的四脉想要屠灭整个人族。而剩下的精灵三脉自封至今,对人族也无任何亲善之举,又如何能让人族看到你们的诚意?”
圣宇辰听后,强辨道:“所以,吾精灵一族才主动打开封印,与外界交流,化解这段恩怨。”
“可惜,太迟了。”
齐相继续说道:“昔日陛下参加山海奇观,将曙光之源送予皇旸耿日。本意是与久未涉事的狩宇精灵建立友好关系。不料,此亲善之举反成祸患。得到曙光之源的狩宇,在旸神苏醒后,执意造杀,想要塑造只有精灵一族的世界。。吾朝武王,废了好大力气,才将此乱平息。此乱之后,精灵一族又如何能再让人族全面信任呢?”
神晖主明白管仲所言之意为何。
今时不同往日,如果精灵天下能够在狩宇开战前表明态度,自不会有什么问题。
但如今以狩宇为首的四脉开战在前,精灵天下解封在后。
难保不会让人怀疑,精灵天下只是迫于局势而让步,欲行越王勾践之事。
毕竟,有前例在,又怎能不让人族猜忌呢?
神晖主闭目道:“在外人看来,旸神欲行之事,精灵天下同样是受益者。自封精灵天下内部的三脉与他们同为精灵,确实并无分别。”
齐相见神晖主神情,知道她已经接认可自己的说辞,决定加把火,道:“不错。昔日狩宇自居北天七峰岳,虽谈不上对人族多友善,但也是各安其境。谁承旸神复活,行事越趋极端。每言皆是精灵一族乃是天地所孕化之种族,句句不离毁灭人魔两族。”
说到此,管仲历数狩宇旸神大罪,“旸神甫一苏醒,便欲夺取旭日口方圆百里无辜百姓魂元,蕴养天旸。兴兵犯境,致使吾朝前前、后军都督战死。之后,更欲以血闇晶塔,毁灭人族。种种大罪,万死难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