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命萧疏坚信固执的天择理念,致使其欲找到最强的对手,进行毕生最终极一决。
在无尽的杀戮与生存中,他更体会剑所谓之纯粹,以及他为何而来。
证明自己乃是独一无二、天物之泽的存在,成了他一生最大的念想。
为此,命萧疏杀上魔域,击杀第三代天物之泽“骷朽年”。
也因此与魔界对上,被圣母施加天魔封印,囚禁于无天囚。
而骷朽年同亡于命萧疏之手,致使嶙峋地狱骨产生魔变,形成“魔窍绝识”,加上骷朽年死后怨气不灭,逐徘徊在魔窍绝识上,即是剑龛拥有意识巨大魔气之缘故。
此剑落于魔界之中,但因怨气重无人架驭,圣母将封印于天魔录镇压,直至霹雳朝灵阙傲神州再登场时,天魔方将此剑交由最信任也足以掌握此剑傲神州的魔师使用。
然而,剑中仍含有深深怨气,导致魔窍绝识的力量无法完全发挥,或许在未来傲神州的战斗中,可能产生变数。
………………………………………………………………………………………………………
穷奇族一战被灭,紫耀、御宇、苗疆、魔界四方会谈达成和平协议,人魔两族从此和平共处。
关于灭度梵宇内中的魔脉,御宇皇朝将派转人前往,将移山换脉之法,将魔脉导入魔界。
毕竟,灭度梵宇在当地日久,不好再作迁移。
随着梵宇中的魔脉被转移,四条魔脉中,除了被花凋族所在的花凋谜境内的那条魔脉外,尽数进入魔界。
花凋族,乃是魔界圣母的母族,本是生活在冥河流域的族群,属于冥界邪、魔、妖三脉中的妖脉分支。
自二世花王后,便开始迁移出冥河流域,与魔界靠近。
当年,作为混沌诸王之一的开世花王与天魔所代表魔族结盟。
遂两族联姻,花王安排初代女司嫁入魔界,成为魔界圣母。
与天魔结合,孕育玄都金魔一脉。
白无垢作为花王首相“金叶一品”,随圣母入魔界。
花王如其名一般,只花般具有花期。
花期一到,便会凋谢,需重孕生机再出。
重生之后的花王,将承接历代记忆与根基,但性格每一代都不同。
如今,花凋族传承已历五世,六世花王将于近日降生。
因魔脉缘故,魔界与花凋族多次交涉,发生冲突。
其缘故在于,花凋族当代女司“女焱师”的义兄,同时也是花族客卿的“一锋冷峻命萧疏”。
其作为初代天物之泽,杀魔族师相“斗尊骷朽年”,而被圣母以天魔印封印于无天囚。
加上,圣母在嫁入魔界后,以正统魔族自居,与花凋族断绝来往。
这些,都增加了花凋族内部的不满。
如今,因魔脉与魔界发生的冲突,只是经年累月下不满的整体表现。
女焱师一直在想方设法营救命萧疏。
而随着魔族与花族冲突际,天物之泽的秘密亦浮上台面。
命萧疏作为第一代天物之泽,为证明自己之唯一,四处挑战追杀新诞生的天物之泽。
而魔师傲神洲所用之剑,乃是第三代的天物之泽。
而最新现世的第四代天物之泽,乃是鹭君西窗月手中的鸣珂秀戟。
当年西窗月之母怀有两胎,其胞弟寄于鸣珂秀戟中,与西窗月一同诞生。
随着天命来到,西窗月依从当年山座所留锦囊,将秀戟送至幽蓝静海,彻底分离了与武器与灵胎之后,灵胎具体已然形成。
第四代天物之泽“剑说侠喻”,正式现身,成为守护西窗月最重要的存在。
剑说侠喻重握自己的原寄兵身,顿时鸣珂秀戟形变,形成“剑闲一百月”,辅以其着重速度,洒脱的剑术,誓守护胞姐安全。
而在魔花之争,天物之争的当下,属于冥界三族之一“邪能境”,同样风云再起。
自阴阳师死后,邪能境在叶口月人的入侵下,遭受重创。
新任邪主“汐九渊”,一力扛起失去阴阳师的邪能境,韬光养晦,静待时机,令深藏不露的元老们按兵不动。
其人欲趁魔界与花族冲突之机,攻打魔刹,要将威力宏大的魔刹大炮据为己有,被驻守在那的龙王与纸面阎罗击退。
种种错综复杂的局势之下,天魔先是傲神洲前往无天囚,解破天魔印,放出其中的命萧疏。
两名顶尖剑客一场大战,傲神洲因未能完全收服“魔窍绝识”,而败于命萧疏之手。
命萧疏后在女焱师等人的接应下,冲出魔界,返回花凋族。
而战败后陷入假死状态的傲神州,与第二代天物之泽“骷朽年”见面。
双方于意境之内展开坚决,傲神州胜,并拒绝每代天物之泽特有的特有的契神之招,彻底掌握魔窍绝识。
得到命萧疏回归的花凋族,实力大增,并随着六世花王降临之期将至,更狂言欲取代魔族,占据冥界主导权位。
之后,命萧疏阻击当代天物之泽,剑说侠喻,并将他击败擒回花凋族。
在神花祭的背景下,天魔率重兵压境,持开世花王之王令,以巩固两邦情谊,缅怀故人,表明两族和平共处,要进入花凋族,共襄盛典。
女焱师虽知道天魔居心叵测,但又不能罔顾王令。
而天魔更在进入前承诺,愿意为神花助功,若在神花祭中寻衅开战,魔族永远放弃花凋谜境内的魔脉。
女焱师只能放天魔进入,但要求天魔交还开世花王令。
天魔独身一人进入花凋谜境,神花祭典正式开始。
而在敬花阁前,女焱师足踏舞步,手敲轻鼓,一响一虔诚,一踏一崇敬。
只待申时一刻,观神花绽放,闻香华漫天。
“天魔,前方就是敬花阁。请。”
提前苏醒的花凋族长老,守花三御之“佐王相兰镶玉笔”,为天魔引路并介绍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