冥河之母真名为“类神”擅以心识影响他人使其对在冥河生活的百姓,造成深刻影响。
回荡在冥河深处的咒语:“歃贲龛粢”,乃是冥母的暗黑秘咒,有借由无知群众的牺牲,唤醒亡魂复活之意,意即冥河之人皆是为了奉献我重生的意思。
因此,更显得冥母信仰的毛骨悚然
而臣民对冥母表敬意所喊的“冥祚无期”,福祚其意为福寿无疆,无期代表永恒,意即冥母拥有的福气将是永恒的。
类神的真实身份,乃位列宇外群雄之一,与之一同的。还有“天语”、“宿海殒座”,以及意图以天物之泽产出混沌诸王的“天始地终”。
天始地终创造天物之泽,认为消灭混沌诸王是征服神洲最佳的捷径。
类神则认为,渗透与侵蚀,才是事半功倍之法。
宿海殒座潜身中原,选定人选进行导引,到达消灭强敌的目的。
天语则是其他三人不同,作为四人中的观察者,以修灵与游历来观察这个世界,认为“小小蝶翼,也能在千里之外,掀起风暴惊澜。”
这群宇外群雄来自神洲之外,其背后势力、来历等一切讯息无人知晓,唯可知宇外群雄都是没有肉身的意识体,为了同一个目标而各自行动,授命要侵略殖民苦境,方法与手段不计。
按照原本计划,先由天始地终出手,利用天物之泽搅弄风云,余下三雄则是等待时机,商讨进兵神州大业。
类神选择的方法即是要以“渗透换血”来达成控制百姓,使苦境种族灭绝,进而达成殖民的目的。
然而,类神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初进入苦境竟逢天魔阻拦,自己不敌天魔而被击败,辗转流落到冥河流域。
之后,类神化危机为转机,以大地之母的身份找上二世花王,开始了这出关于信仰与冥河之母的诓骗大业。
因此,对类神而言,除了殖民任务仍须继续外,击败天魔也成为了自己的宿愿之一。
吞噬二世花王的心识,以望君朔身份让金树族产生内乱,制造出叛魔族在冥河造成动荡,以上动作除了要将冥河流域势力整个操之在手外,也与类神的霸业环环相关。
死敌天魔的魔族与花凋族必有来往,控制花凋族就等于牵动了魔族动向;掌握金树族,则可获得强甲神兵增强战力。
而叛魔族的诞生,除了是百分百为己所用的战斗力外,更是殖民换血大计是否能成功的实验品。
这一段一段都是类神得以将冥河蚕食鲸吞,并且储备剿灭天魔一脉力量,为实现殖民大业前的准备。
………………………………………………………………………………………………………
一旁的天语劝道:“天始地终,冷静啊~他是故意在激怒你。”
而冥河之母与宿海殒座则是在沉默,似乎在思考雁王之前的话。
雁王丝毫没有将天始地终的愤怒放在眼里,反而说道:“天始地终,我在此预言,你的下场,只会是受自己亲手打造的天物之泽反噬而亡。”
“哼~雁王,我会用行动证明你狂妄。待下再见时,本座要亲自取下你之头颅。”
天始地终知道,有冥河之母与宿海殒座在,自己杀不了雁王。
他对己方三人说道:“你们要留下来听他嘲讽,我就不奉陪了。请。”
说完,天始地终化流光离开。
雁王看着天始地终离开的方向,笃定道:“天始地终,你死期不远。我们不会再见面了。”
冥河之母乐于看心高气傲的天始地终吃瘪,笑道:“雁王,你的这张嘴,真是能将死人气活过来。”
雁王对剩下的三人说道:“你们,也不远了。”
宿海殒座不解道:“哦,这话怎样讲?”
雁王淡淡地说道:“他以为自己可以通过天镜山之局,完成消灭混沌诸王的目的。却不知,被消灭的,只会是他自己。而他所遗留的天物之泽,不光是斩杀混沌诸王,也是斩杀你们这班宇外者最好的利器。”
冥河之母闻言,冷声道:“本宫早就说过,天始地终根本就不可能成功。如今,更因他的计划陷入危局。你们难道还打算坐以待毙吗?”
天语劝解道:“事情尚未发生,类神,要对我们的同志有信心。”
雁王嘲讽道:“我以为,今日听到愚蠢的话已经够多了。”
随即,对冥河之母说道:“类神,这是你在宇外的名字吧,你可以选择作壁上观。等待魔界消灭花凋族与天始地终后,再全力针对你。”
早就领教过雁王对局势推断的冥河之母,自然不可能选择坐以待毙,问道:“该怎样做?”
雁王以独特的方式列举冥河之母的优势,“叛魔之子,叛魔大军,六世花王,花凋族,你的筹码多到我记不住了,却仍是无法以最快的速度,消灭金树族,进而攻伐魔界。”
“你的下场,只会在魔界与中原联合后,找到解决你叛魔一族的方法。再这样下去,冥河被破,你之元身也将被攻灭,与神洲之前的失败者一样,埋没于历史的洪流,这只是时间的问题。“
冥河之母听出冥河之母的意思,有些迟疑道:“现在全力攻打金树族,这………“
雁王直接戳破冥河之母心中最深处的秘密,“在顾念与叛天九的旧情吗?”
冥河之母自不可能承认,“哼~你说,该怎样做?”
雁王说道:“让叛天九与金树王这对兄弟打破心结,然后,公布冥河深处的罪海之葵位置。”
冥河之母心领神会地笑道:“哈~原来如此。”
宿海殒座见冥河之母真打算听雁王的计策行事,问道:“类神,你真打算听雁王所言?”
冥河之母类神给出了肯定地答案,“做好过坐以待毙。而吾,也需要一名能够为吾搅弄天下风云的谋士。而吾之行动与天始地终之计划,并不冲突。”
………………………………………………………………………………………………………